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大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公告》的公告
津劳社局发〔2007〕7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里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大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公告》(劳社部发[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oo七年5月16日
关于加大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是工伤保险规范的一项要紧内容。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有益于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服务的权益,有益于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益于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国内卫生事业进步。各地要从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大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要紧意义。依据《》及国家有关,现就加大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1、明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方法,严格学会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条件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法。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要以适合方法向社会公布。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需要拥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与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赞同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拥有为工伤职工提供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完善和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四)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2、切实加大工伤职工的就诊管理。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区域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准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状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区域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